一、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规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中烟尘排放浓度小于 50mg/m³;SO₂排放浓度小于 300mg/m³;NOₓ排放浓度小于 300mg/m³ 。特别排放限值为:烟尘排放浓度小于 30mg/m³;SO₂排放浓度小于 200mg/m³;NOₓ排放浓度小于 200mg/m³10.
二、地方标准
广东省:自 2024 年 3 月 12 日起,在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限值为 10 毫克 / 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 35 毫克 / 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 50 毫克 / 立方米911.
安徽省:新建的位于非建成区内的企业生物质锅炉应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设计建设并稳定达标排放,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限值分别为 10 毫克 / 立方米、35 毫克 / 立方米、50 毫克 / 立方米 。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也执行超低排放标准16.
北京市:生物质锅炉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为 5-10mg/m³,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 10-20mg/m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 30-150mg/m³.
上海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 10-20mg/m³,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 10-100mg/m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 50-100mg/m³.
天津市:生物质锅炉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为 20mg/m³,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 30mg/m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 150mg/m³.
湖北省宜昌市: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宜昌市划定的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控制重点地区内,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执行颗粒物≤20 毫克 / 立方米、二氧化硫≤40 毫克 / 立方米、氮氧化物≤150 毫克 / 立方米、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的排放限值4.